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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9-21

私家车跑“滴滴”出事故,保险公司拒赔,法院支持!

李某用私家车跑“滴滴”,本想顺便挣些“外快”,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后,保险公司以“车辆性质改变”为由拒绝理赔。双方协商不成,李某诉至法院。近日,经平谷法院法官释法说理,李某明白自己“不占理”,撤回起诉。 李某于去年6月购买了一辆新车,并在当天投保了车辆的机动车损失保险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、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。同年11月和12月,李某多次使用该车辆在滴滴平台上接单。12月某日,李某通过滴滴平台接单,送客完毕返程途中,为了躲避动物加上路上积雪,导致车辆前部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,车辆受损,李某受伤。 后李某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,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的投保车辆属于私家车,是非运营性质的投保,李某开滴滴的行为使得车辆性质已经发生改变,且李某并未通知保险人,被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,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,保险公司拒绝赔偿。 庭审时,李某主张在投保时,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,且自己不是在接客或者送客途中发生事故,属于自用范畴,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,给予车辆全损处理。 法院审理指出,只要李某在保险期间内使用被保险车辆实际从事了滴滴快车业务,即发生车辆使用性质已改变的事实。李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时,虽未在运营状态,但不影响该车辆运营性质的改变。 同时,法院查明,李某驾驶的车辆在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,在滴滴平台的月均订单记录达到100笔左右,被保险车辆的使用频率远超家庭自用轿车,显然已构成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。并且,保险公司在相关条款文字均加黑显示,已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。 据此,法院认为,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,于法有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 在法官的释明下,李某清晰地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合理性,并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,订立了新的保险合同,最终本案以李某撤诉结案。 法官提醒车主,在投保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用途,在改变车辆用途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,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,避免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。